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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作者:王旖璞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离婚损害赔偿

摘要:目前就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问题争议颇多,主要集中在受害配偶在请求离婚时,不同干扰情形下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求对象是否包括第三人等.我国法律框架下目前对这一问题的态度较为保守.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依据,可见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受害人仅在法定情形下有权请求赔偿;就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权就不同情形进行酌定,但一般仅认同非婚生子等严重情形下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这一问题世界各国亦有不同立法规制,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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