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旖璞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离婚损害赔偿
摘要:目前就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问题争议颇多,主要集中在受害配偶在请求离婚时,不同干扰情形下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求对象是否包括第三人等.我国法律框架下目前对这一问题的态度较为保守.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依据,可见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受害人仅在法定情形下有权请求赔偿;就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权就不同情形进行酌定,但一般仅认同非婚生子等严重情形下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这一问题世界各国亦有不同立法规制,可供参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季刊)创刊于2003年,由宁波市教育局主管,宁波广播电视大学主办,CN刊号为:33-1422/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为公开出版发行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将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探索远程开放教育规律,繁荣各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为促进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