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钒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协商民主决策机制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这一规定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构成自治机关协调不同民族之间利益,保护各民族利益诉求,建构民族自治地方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的原则。然而,在治理实践中,这一原则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至今尚未形成比较完备的运用该原则处理实际问题的程序机制。应以宪政和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指导,改革传统的垂直型协商决策模式,建立真正的协商民主决策模式;应培育和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协商民主功能,建立民族性的社会自治组织,改造和完善以代议制为基础的协商民主决策机制。以增强自治机关公共决策和立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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