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继华撤销制度监护制度申请主体法律效果可操作性民法总则
摘要:《民法总则》首次在法律的层面对监护权撤销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将原来《民法通则》中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使之更具操作性。但对于撤销监护的申请主体、申请事由及其产生的法律效果的规定,理论与实务中仍然不乏争议。就撤销监护主体而言,撤销监护的申请主体之间不存在先后顺位的要求;“两委”(村委会居委会)作为申请撤销监护的主体,有其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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