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民事侵权行为人格尊严权专门立法行为方式身体接触手机短信人格权
摘要:陈雅读者:目前,我国尚且没有规制性骚扰的专门立法,通常理解的“性骚扰”是指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以性为内容或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事实上,性骚扰不仅仅以身体接触的行为方式构成,通过语言、发达手机短信等都可能构成,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民主与法制》(CN:11-152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周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民主与法制》杂志以弘扬正义、关注民生、宣传法制、服务百姓为宗旨。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探讨政治、法律、伦理与社会问题,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
省级期刊
人气 334276 评论 61
人气 25991 评论 60
部级期刊
人气 20696 评论 52
人气 14568 评论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