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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德性是法治之力量

作者:王申法官素质德性司法廉洁力量法治道德秩序伦理标准道德建设

摘要:法官德性是保持法官诚信与司法清廉的品性。司法倘若没有伦理标准,司法的任何活动都不会存立。法官道德律具有独一无二的内在性和无条件的价值,且仅以法官为体现。法官令人敬畏的身份和地位就是保持清廉与诚信的品性。因为正义的理念促使法官自己觉得有义务根据清廉与诚信的要求行事。司法廉洁是决定法官道德建设成效的关键因素,是从司法整体秩序出发对法官素质与内在修养的考量。我们的司法需要一个崭新的法官道德秩序。遵循法官道德法则的意向是出自法官的司法义务而不是出自法官的自愿与好感,而法官能够处于其中的那种道德状况,其实就是法官德性,也就是法官司法中的道德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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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

《民主与法制》(CN:11-152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周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民主与法制》杂志以弘扬正义、关注民生、宣传法制、服务百姓为宗旨。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探讨政治、法律、伦理与社会问题,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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