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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变压器生产企业他人光华公司登记注册产品宣传社会公众

摘要:蒋某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经营范围为变压器产品的开发、设计及销售业务,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大光华变压器有限公司,简称大光华公司。佘司成立后,蒋某开始大张旗鼓进行产品宣传。蒋某的大肆宣传引起了嘉和光华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注意,该公司为全国知名的变压器生产企业,该公司认为,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其“大光华”的简称已经获得了社会公众及全国相关行业的认可,并在公众中已建立了与该企业的关联关系,因此“大光华”应认定为嘉和光华公司的企业名称,而蒋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请问,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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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

《民主与法制》(CN:11-152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周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民主与法制》杂志以弘扬正义、关注民生、宣传法制、服务百姓为宗旨。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探讨政治、法律、伦理与社会问题,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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