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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享受婚生子女的权利

婚生子女人工授精权利享受生育能力抚养问题身份问题同意

摘要:我单位同事小郑与丈夫林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子女。经医院检查后发现林某没有生育能力。小郑求子心切,经林某同意,于2004年1月接受人工授精并于年底前产下一名男孩,取名林某某。2006年年初,小郑和林某因感情不合,协商同意离婚,但双方因孩子的抚养问题起诉至法院。请问,离婚时,法院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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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

《民主与法制》(CN:11-152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周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民主与法制》杂志以弘扬正义、关注民生、宣传法制、服务百姓为宗旨。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探讨政治、法律、伦理与社会问题,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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