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安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工保护矿长煤矿非法生产
摘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于2013年1月15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具体规定如下: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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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质技术》(双月刊)创刊于1986年,由煤质技术与科学管理主管,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主办,CN刊号为:11-3862/T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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