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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应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

作者:孙堃社区矫正政策理论水平执行主体非监禁刑罚年龄老化专业社会工作者监控手段实施细则

摘要:目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出台,两高两部也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各地也就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出台了实施细则。但各省市在执行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缺乏具体统一的规范,这导致在实践中社区矫正没有完善的程序保证,不仅会造成执法成本的浪费,更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执行主体,存在人员年龄老化、专业知识匮乏、法律政策理论水平低下等诸多人员结构性矛盾,无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和人才保障,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技术监控手段,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很难扩大适用范围,很难达到我们所追求的对罪犯实行以教育改造为主,监禁惩罚为辅的主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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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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