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树畅; 郭云经营者国有股上市公司产权代表利益能源产权约束股东代表完善地位
摘要:一、能源类上市公司经营者治理结构的缺陷 1.对经营者产权约束机制的弱化.能源类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和国有股股东的代表之间虽然是委托关系,但二者同时又都是受人之托.所以,能源类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可以采取有损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却能增加国有股东代表利益的行为,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能源类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和国有股产权代表之间的合谋、国有股产权代表的非终极所有者地位以及国有股产权代表与经营者之间利益的趋同,使国有股产权代表失去了对经营者人的监督动力.因此,能源类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实质上控制在经营者手中,公司经营者失去了来自产权所有者代表的约束和监督.能源类上市公司实质上操控在经营者的手中,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