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世龙标点符号使用公文标题文件名称书名号法规第十条规章
摘要: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一规定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法规、规章类文件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可加书名号,而非法规、规章类文件名称在标题中出现时一般不加书名号。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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