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倪静和解制度债权人会议破产法破产宣告破产制度债务人财产台湾地区和解程序债权额多数债权人
摘要:<正>破产制度的内在缺陷催生了一系列预防破产和避免破产宣告的机制。破产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拯救债务人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制度,为当代各国破产法所推崇。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和解制度发展较为完备,特别是商业会和解制度独树一帜,颇具特色。但是近年来有关该制度的规定也受到质疑和批判,本文力图对这一制度的得失进行检讨,并提出对完善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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