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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判“妨碍比赛”

作者:金圣泰拖延时间陕西商洛击球员裁判法供球取消资格对角线方向道德性三章

摘要:<正> 《门球之苑》2007年第3期,"裁判天地·执裁感悟"栏目陕西商洛市彭书强球友的文章《不能让妨碍比赛者获利》,本人对其中的观点有不同意见。当时③球是界外球,只能进场,但为了拖延时间,3号队员用8秒左右时间瞄准终点柱附近的②球,并将其撞出1米多远。彭书强认为,3号队员是妨碍比赛行为,而笔者认为应判③球进场过程中触及场内球犯规。其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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