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丽君场域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
摘要:场域视角下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过程既非法官形式逻辑推理的过程,也非法官个人伦理禀赋的体现,而是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场域运作的结果。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社会分工不发达,社会的理性化程度不高,司法场域的独立性不高,因而司法场域并非按照自己特有的运作逻辑运作。正因为如此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权威缺乏由以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改变这种状况的途径就是要致力于建构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场域,并使司法场域按照其特有的运作逻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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