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胜强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人
摘要:清代社会是个高度发达的"契约的"社会,社会中一切交换几乎都以契约的形式表现出来。土地绝卖契约是清代不动产产权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而没有中人参与的土地绝卖契约是不可想象的。因此,中人是清代土地绝卖契约的第二位的当事人,中人参与立契是契约有效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民间法》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年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