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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惯规则的司法识别

作者:王林敏习惯习惯规则司法识别类型化习惯权利

摘要:习惯规范也是一种具有规范属性的"应当",辨析并表达清楚具体民间习惯中的"应当",进而利用习惯规则解决纠纷、设定救济机制是法官在面对制定法空白而借助于民间习惯时所必须要做的工作。司法实践中,法官有时只是抬出"交易习惯"这个抽象概念,而并没有进行细致的规则识别。这一方面说明法官对于民间习惯概念体系存在着模糊认识,另一方面说明法官缺乏规则识别的意识,只是为了"习惯"而"习惯"。用一种模糊的抽象概念来适用习惯只能是一种牵强附会。如果想运用民间习惯增加裁判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就必须要使得法官所运用的习惯具有正当性和可接受性。而要做到这一点,离开认真细致的规则识别是不可能的。法官要做的具体工作,首先是识别习惯规范中的类型,然后是识别习惯规范中权利义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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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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