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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视角审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纳妾行为——以江宁县司法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

作者:李晓婧纳妾重婚罪通奸罪合法存在

摘要:“纳妾”现象从西周开始就以制度化存在。直到民国时期,有些思想家、政治家或者社会团体开始批判“纳妾”现象,并且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但是当时的立法和司法对于“纳妾”现象,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江宁县的司法诉讼档案可以证明,纳妾如果没有举行结婚仪式,那么就不构成重婚罪。根据民国时期的法律,纳妾可能构成通奸罪,但司法实践中很少发现丈夫纳妾行为构成通奸罪的案例,而是以民法中的“通奸行为”判定之,成为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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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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