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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商法》第38条第2款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作者:马鑫鑫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应责任连带责任单项连带责任

摘要:《电商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引发了学界热议。相应责任并非法定责任类型,在解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时要充分意识到商品与服务的差异性。消费者因商品致损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因服务本身致损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若消费者是由于平台内经营者超出服务之外的行为致损,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则应承担单向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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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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