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薛冰代位诉讼诉讼结构既判力拘束力
摘要: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一法律条文确立了代位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代位诉讼在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周全保障的同时,也面临许多含混不清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厘清与破解对于完善合同法理论和促进代位诉讼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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