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营利法人决议可撤销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为中心

作者:李洋出资人撤销权法人决议善意相对人

摘要:《民法总则》八十五条是对《公司法》公司决议可撤销制度进行提炼、创新的结果,其创新之处在于突出了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结合《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新增的法人决议可撤销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与挑战,本文以《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为中心,将营利法人决议撤销的概念、撤销权的主体、撤销的法定事由、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的效力及撤销权的适用困境与未决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对《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中未明确问题进行了界定和论述,并针对八十五条的未决问题及在未来适用中可能面临的困境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牡丹江大学学报

《牡丹江大学学报》(CN:23-1450/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牡丹江大学学报》立足本校,面向社会,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突出为地方服务的特性,吸引了大批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人员投稿,为地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城市建设提供了精神动力和理论支持。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