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旭颖反向混淆损害赔偿许可使用费
摘要:《商标法》规定的依照原告损失或被告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适用在商标反向混淆案件中存在较大弊病。而法定赔偿额作为兜底适用条款也不应被广泛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因此,针对反向混淆案件的特殊性,在判决赔偿时,应当使用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的计算方法,并促进调解在反向混淆案件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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