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冉伟学校监护监护转移监护委托过错责任
摘要: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遭受损害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之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人们众说纷纭。理论界所谓的"学校监护论"又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从监护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入手,批判了"监护转移论"和"监护委托说",从事实上证明学校难以建立起对学生的监护。学校只有在违反了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时,才对受伤害的学生或被学生伤害的第三人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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