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关于破产程序中主债权停止计息效力能否及于保证人问题的探讨

作者:胡政破产保证人责任利息

摘要:破产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仅意味着破产申请受理之后的利息债权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并不代表主债务的依法减少,债权人仍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故《破产法》第46条第2款停止计息之规则不能适用于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同时,保证人亦不能对破产申请受理之后的利息行使追偿权。这是因为在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只能通过债权申报程序行使追偿权,故追偿权的行使须受《破产法》第46条第2款的约束。此外,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受保证方式的影响,且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也应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CN:45-1290/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理论联系实际,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研究;坚持从本院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学科建设及时、全面、集中展示本院教学科研成果,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促进职业技术人才的脱颖而出。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