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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及规范构造

作者:康京涛赔偿磋商协商行政性执法行政契约规范构造

摘要:赔偿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在我国大力推行。但实践表明,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尚不清晰。置于协商行政谱系来看,磋商行为属于协商性行政执法,磋商协议属于行政契约。在规范构造层面,需要强化公众参与,构筑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专家、证人、第三方中立组织的磋商主体;凸显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及履行,确定磋商内容;兼顾权力控制与权利保障的消极面向,以及面向行政效率的积极面向,建构磋商程序;采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进行磋商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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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学刊

《兰州学刊》(月刊)创刊于1980年,由兰州市委宣传部主管,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兰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CN刊号为:62-1015/C,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兰州学刊》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理论刊物,是一家综合性学术理论期刊。主要刊登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社会学、伦理学、教育学等领域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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