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颖萍可司法性立案审查开庭审理
摘要:民事纠纷的可司法性解决的是纠纷可否进入法律视野的问题,即某项民事纠纷具有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的可能性。影响民事纠纷可司法性的主要因素包括政治性因素、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司法供给能力等。法院裁判民事纠纷是否具有可司法性是法院对实体权利义务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前提,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程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开庭审理的方式来调查民事纠纷是否具有可司法性,另一种模式则是我国的立案审查制,笔者认为只有经过开庭审理,通过规范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性,法院对于民事纠纷的可司法性问题的判断才有利于诉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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