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晖后现代法学主体观建构解构
摘要:后现代法哲学的主体观是在解构现代法哲学的主体观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首先向理性的权威性发难,理性并不是人的本质,所谓理性的主体也是被理性所创造出来的.法律主体根本不可能认识法律客体,法律的本质、单一的正义、公平的观念根本不存在.应敞开主体、客体二元模式,将法律置于一定的历史情景中,才能有所沟通.法律人格人的形象不是抽象的理性人、经验人、平均人,而是具体的感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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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学刊》(月刊)创刊于1980年,由兰州市委宣传部主管,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兰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CN刊号为:62-1015/C,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兰州学刊》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理论刊物,是一家综合性学术理论期刊。主要刊登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社会学、伦理学、教育学等领域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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