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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中单位犯罪研究

作者:龚自力; 陈可倩商业贿赂单位犯罪fcpa合规计划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实施商业贿赂的认定,是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贿赂行为转嫁给单位承担责任,而忽视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自身特征和组织主体责任,难以有效地防止由单位自身不合理体制引发的贿赂犯罪。通过考察英美两国的相关法律和实践可以发现,对于商业贿赂行为,严惩单位犯罪且重视单位的合规计划已成为国际趋势。我国应转变商业贿赂中单位犯罪的认定模式,将单位作为与其成员相对的独立实体看待,以单位制定和执行反腐败合规计划的实际情况来认定单位自身过错,促使单位建立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多元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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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文化研究

《廉政文化研究》(CN:32-181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廉政文化研究》办刊宗旨为:展示廉政文化理论研究成果,推介廉政建设实践经验,促进廉政文化学术交流,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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