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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的界限

作者:李彩虹环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原告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环境污染

摘要:法律规定,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原告证明损害事实,被告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看似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大大减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拿捏证明“损害事实”与证明“因果关系”之间的“度”.两者的界限并不像法条文本上那么明确.要求原告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前者,在本质上与要求证明后者并无二致。为此,需要降低原告举证责任的标准,并引入原告举证的”可接受性”标准与法官自由心证的原则,以体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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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叶》(CN:11-2906/I)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绿叶》以“弘扬生态文明,传播环境文化”为办刊宗旨,关注中国环境领域的现实问题,刊发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最新环境理论观点,深入分析环境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报道民间环保组织环保公益活动。是一本既有环境理论权威性,又富有新闻性和文化品味的环保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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