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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并非是独立的部门法——兼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的“形成”问题

作者:常纪文环境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部门法法律部门二级学科否定行政法诉讼法

摘要:环境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环境法没有自己独特的基础性调整方法。若是独立部门法太多.则不利于规律性的研究。否定环境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只是否定其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的同类性.并没否定环境法是一个特殊领域或者类别的法,也不否定其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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