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津村民资格村民自治社员权行政确认
摘要:村民资格争议涉及村民自治,所以成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的难题.村民资格的条件和标准在学界已经多有探讨,但是对于村民资格的法律性质和确认程序却少有深入探讨.村民资格具备私法和公法双重性质的,应区分对待.对目前存在涉及公法性质的村民资格行为应该由人大授权行政机关对村民资格进行确认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丽水学院学报》(CN:33-1333/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丽水学院学报》的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宣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足丽水,面向全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双百”方针,反映本校教学和科研成果,拓展学术研究视野,增强学术创新能力,活跃学术气氛,发现和培养学术新人,提高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省级期刊
人气 238768 评论 36
人气 154370 评论 33
人气 152051 评论 53
人气 123508 评论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