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婷婷盗窃罪诈骗罪委托关系第三方支付机构
摘要:"二维码案"是电子支付时代的产物。行为人利用电子支付手段存在的局限实施犯罪,由此引发了对案件定性的热议。然而,争论者忽视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中心角色,片面的确定二维码案件的性质。实际上,第三方机构改变了点对点的支付,以中心化方式,在顾客、商户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形成民事委托关系。当顾客向商户转移财产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基于互联网支付模式和委托关系即占有了该财产性利益,而商户基于委托关系,即获得了该财产性利益。因此行为人利用二维码转移商户已经获得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