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洋重新鉴定意见再审申请新的证据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摘要:在原审程序结束后,败诉方往往试图提出“重新鉴定意见”,以期作为“新的证据”启动再审。随着“防止无理缠诉”到“纠正错误裁判”的立法理念转变,司法解释对重新鉴定意见取得再审“新的证据”效力之事由的规定亦经历了一个从过严限制到过松放宽的过程,但均不合实践需求。在实务中,再审审查法官通常会优先考虑办案效率,故仍以严格事由的适用为主。为兼顾公正与效率,应在严格事由的基础上,合理地增加重新鉴定意见取得再审“新的证据”效力之事由,比如“原鉴定意见存在致命缺陷”“特殊鉴定机构作出重新鉴定意见”“再审申请人提出两份重新鉴定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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