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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编订《违警律》档案

作者:哈恩忠违警罚法光绪三十二年光绪三十四年外务部修订法律馆日本刑法民国政府档案全宗

摘要:违警概念源于西方国家,各国间违警的内涵亦有差异,广义地讲,违警是指触犯了警察所维护的社会秩序的行为。处罚违警行为的法规,即违警罚法。中国近代违警罚法始于清末新政时期。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启动官制改革,民政部取代巡警部而成为中央最高警政机关。为便于警察治安执法,民政部参照日本刑法,拟定《违警罪草案》,"期于行政者有所依据,奉法者有所遵循,杜奸尻祸乱之萌,防水火疾疫之渐,纳之轨物,进于善良"。后经多次修改,于光绪三十四年颁定《违警律》十章四十五条,被认为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违警律》的制定,亦成为后来民国政府制定《违警罚法》的蓝本。本组史料选编于馆藏民政部、外务部、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馆等档案全宗,涉及清末违警律制定过程的种种细节问题,可供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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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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