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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期刊 绿色财会 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会计处理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金融工具直属机构监察专员

摘要: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如何适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相关应用指南内容予以整合细化,形成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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