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振兴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无因管理补偿责任保险救济
摘要:见义勇为制度规定在《民法总则》第183条,该条款是对《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见义勇为制度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规定了受益人的补偿规则。虽然见义勇为这一概念已经约定俗成,但学界依然存在诸多分歧,有必要明确其定义及构成要件。分析见义勇为可能导致的四种损害责任,厘清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制度之间的区别,界定受益人补偿责任的性质,讨论侵权人和受益人难以弥补见义勇为者损失时,建立一种多元化的救济机制,该机制具有补充性和补偿性两大特点,以期对完善见义勇为条款提供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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