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意思表示错误“重大性”之认定

作者:李俊青意思表示错误重大误解错误错误之重大性

摘要:在认定意思表示之"错误"是否具有"重大性"时,运用合意原因说与理智因果关系说的得出之结论几乎一致,但二者的立足点不同,合意原因的立足点是契约正义,而理智因果关系说之立足点是当事人之意思自治。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行为人因误解所遭受之损失是否巨大,不应作为误解是否具有重大性之必要条件条件;关于标的物之质性发生之错误是否具有重大性,应采主客观相结合之标准。总之在认定误解是否重大时,并无万能的公式可以嵌套,应结合契约之具体情形,妥善均衡表意人之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关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CN:21-140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以公共管理和政府工作为优秀,主要研究政治学、行政学、公共管理的基础理论和典型实践问题,提倡厚重、严谨、求实、创新的文风。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