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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沟通的法域——以公司法为视角

作者:郭锦杭公司发起人股东法律沟通

摘要: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至为重要的部门法。在公司法中,不论是公司的设立,还是公司的终止;不论是公司的章程,还是公司的组织机构;不论是股东的出资,还是公司资本的增减,抑或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等;在某一层面上都涉及到投资者或股东的意愿,其过程都离不开投资者或股东的沟通协商,其结果都是他们最终作出决议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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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CN:21-140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以公共管理和政府工作为优秀,主要研究政治学、行政学、公共管理的基础理论和典型实践问题,提倡厚重、严谨、求实、创新的文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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