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磊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间接损害
摘要:外交保护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该领域目前最为权威的国际文件。作为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国际法要求个人在寻求国家提供保护之前首先将东道国的当地救济用尽。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只适用于国家因为其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而受到的“间接损害”,因此有必要区分国家所受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在外交保护的大多数案件中,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往往是混合的,采取分割适用的方法并不可行,而应当采取“主要要素”检验标准。但是“主要要素”检验标准仍然存在需要辨析之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CN:21-143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以统战理论研究为主的社会科学综合性期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立足辽宁,面向全国,择优、侧重于刊发统一战线理论及人文社会科学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