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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非法经营额著作权人录音制品无国籍人图书出版合同十六条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无人继承专有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兀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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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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