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标准委副局长孙波副主任朱之鑫中央编办副部长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向阳
摘要:<正>为加强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负责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二、组成人员组长:张高丽(国务院副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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