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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海洋石油资源外国企业对外合作常务会议地区公司中外合作钻井工程生产作业代表机构总体开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条修改为:"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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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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