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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资源税税目税率应税产品管辖海域国家税务总局非金属矿主管税务机关稀土矿有色金属矿扣缴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文件第60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二、第二条修改为:"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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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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