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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调整

民族工作民族地区民族政策民族事务执行党后省民族自治地区兴边富民行动国税局人社

摘要:<正>由于省政府一些部门的职能和领导有所调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能及委员职务也发生了较大变动,因此,对省民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进行如下调整:一、调整后省民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省民委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了解民族工作情况,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省民委委员单位增补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调整后为24个,即: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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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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