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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一类地区城镇居民生活经济发展水平直属机构最低档政府公报

摘要:<正>辽政发[2007]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590元调整为700元;二类地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三类地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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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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