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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级差收入土地使用土地管理政府文件外国企业直属机构实施办法七等

摘要:<正>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07]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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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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