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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教师待遇国有企业分离企业办社会退休待遇关闭破产差额部分待遇标准在职教师直属机构退休

摘要:<正>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事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省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部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偏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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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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