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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宽甸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审查情况的说明——2010年11月23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作者:徐炳道自治条例外事委员会辽宁省人大宽甸满族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法副主任修改过程民族特点自治权

摘要:<正>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7日召开会议,对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宽甸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了审议。《宽甸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自治县的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鉴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修改,国务院和我省相关法规也相继颁布实施,《条例》中的一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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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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