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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辽宁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0年9月29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作者:钱兴林修订草案法制委员会辽宁省人大村邮站审议稿副主任产权单位十六条七条信报

摘要:<正>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辽宁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可以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对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28日上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修改意见报告如下: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进一步增强对农村邮政服务建设的支持力度,规定由村委会负责设立村邮站没有体现出政府方面的扶持,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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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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