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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证农用地转用审批审核意见承包合同林权证家庭承包经营纠纷不予受理

摘要:<正>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三条《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机动地,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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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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