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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侨务工作地方性法规劳动能力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费用归侨学生用人单位归国华侨联合会证明文

摘要:<正>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5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的归侨、侨眷。华侨、归侨亲属的侨眷身份不因华侨、归侨死亡而改变。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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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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